法律法規
各市、縣(市、區)林業局:
現將《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森林植物檢疫隊伍建設,規范森林植物檢疫人員(以下簡稱檢疫員)管理,根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植物檢疫員,是指從事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并依法取得有效證件的專職和兼職人員。
森林植物檢疫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專職檢疫員依法從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應當按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條 檢疫員依法履行檢疫執法職責,受法律保護,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疫員的管理工作。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檢疫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專職檢疫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森林植物檢疫事業,遵紀守法,工作認真,堅持原則,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業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等以上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事森林植物檢疫崗位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取得專職檢疫員資格,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推薦,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員推薦表》;
(二)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參加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檢疫員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后,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國家林業局統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七條 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從林業站、林場、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竹檢查站等單位聘請兼職檢疫員,協助森林植物檢疫機構開展工作。兼職檢疫員應具備工作認真、遵紀守法、身體健康、掌握森林植物檢疫專業知識、連續兩年從事林業工作等條件。
第八條 取得兼職檢疫員資格,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由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推薦表》;
(二)經所在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參加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兼職檢疫員培訓并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聘用,發給《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由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格式統一印制。
第九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檢疫員崗位培訓。檢疫員每兩年參加一次崗位培訓。
第十條 對檢疫員實行年審。專職檢疫員、兼職檢疫員的年審工作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疫員年審的內容包括:工作變動、職責履行、崗位培訓、有無違紀等情況。
每年12月上旬,縣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將所在轄區內專職檢疫員的年審情況書面逐級上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經復審后公布專職檢疫員年審結果。
第十一條 《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在市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并逐級向發證機關報告,經確認后方可補證。
第三章 職責和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專職檢疫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進入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存放、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等場所,實施現場檢疫或復檢,進行疫情調查監測,并按規定采集必要的樣品;
(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四)查驗《植物檢疫證書》,查閱、摘錄或復制與檢疫有關的貨運單、合同、發票及其他單證,收集相關證據;
(五)查處違法調運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
(六)監督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發現危險性森林病蟲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有疫情的采取封鎖、除治等措施;
(七)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進行申報登記,并做好檢疫登記工作;
(八)指導有關林木種苗繁育單位或個人實施檢疫措施,生產繁育無檢疫性、危險性病蟲的種苗及繁殖材料,有計劃地建立無檢疫對象種苗繁育基地;
(九)調查和掌握檢疫性、危險性病蟲在當地的發生分布情況;
(十)對國外(境外)引進種苗、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離試種期間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發現危險性病蟲及時提出除害處理意見;
(十一)指導兼職檢疫員的業務工作。
兼職檢疫員協助專職檢疫員開展檢疫工作,但無權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三條 專職檢疫員從事森林植物檢疫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穿著制服和佩戴標志,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兼職檢疫員從事森林植物檢疫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十四條 檢疫員在實施現場檢疫檢驗和檢疫檢查(含復檢)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抽取檢驗樣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和《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檢疫技術操作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檢疫員在簽發檢疫單證時,應當填寫規范、字跡工整、內容完整、簽名清晰。
第十六條 檢疫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程序收繳檢疫費,同時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檢疫員在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宣傳和模范執行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嚴密封鎖和控制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成績顯著的;
(三)在森林植物檢疫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中有重大貢獻的;
(四)與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行為作斗爭,檢舉、揭發以及查處違法案件,成績突出的。
第十八條 對檢疫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未依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玩忽職守,引起疫情擴散,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執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的;
(五)其它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現將《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森林植物檢疫隊伍建設,規范森林植物檢疫人員(以下簡稱檢疫員)管理,根據《植物檢疫條例》、《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檢疫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植物檢疫員,是指從事森林植物檢疫工作并依法取得有效證件的專職和兼職人員。
森林植物檢疫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專職檢疫員依法從事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應當按有關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條 檢疫員依法履行檢疫執法職責,受法律保護,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疫員的管理工作。各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負責檢疫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五條 專職檢疫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熱愛森林植物檢疫事業,遵紀守法,工作認真,堅持原則,有較高的思想覺悟和政策水平;
(二)具有林業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中等以上專業學校畢業、連續從事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兩年以上;
(三)從事森林植物檢疫崗位工作;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取得專職檢疫員資格,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由所在地縣級以上森林植物檢疫機構推薦,填寫《森林植物檢疫員推薦表》;
(二)經所在地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參加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檢疫員資格培訓并考試合格后,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國家林業局統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七條 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可以根據檢疫工作需要,從林業站、林場、苗圃、貯木場、自然保護區、木竹檢查站等單位聘請兼職檢疫員,協助森林植物檢疫機構開展工作。兼職檢疫員應具備工作認真、遵紀守法、身體健康、掌握森林植物檢疫專業知識、連續兩年從事林業工作等條件。
第八條 取得兼職檢疫員資格,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由所在單位推薦,填寫《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推薦表》;
(二)經所在地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三)參加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舉辦的兼職檢疫員培訓并考核合格后,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聘用,發給《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由市、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格式統一印制。
第九條 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檢疫員崗位培訓。檢疫員每兩年參加一次崗位培訓。
第十條 對檢疫員實行年審。專職檢疫員、兼職檢疫員的年審工作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檢疫員年審的內容包括:工作變動、職責履行、崗位培訓、有無違紀等情況。
每年12月上旬,縣級森林植物檢疫機構將所在轄區內專職檢疫員的年審情況書面逐級上報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省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局經復審后公布專職檢疫員年審結果。
第十一條 《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遺失或者損毀的,應當及時在市級以上報刊聲明作廢,并逐級向發證機關報告,經確認后方可補證。
第三章 職責和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 專職檢疫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進入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的存放、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等場所,實施現場檢疫或復檢,進行疫情調查監測,并按規定采集必要的樣品;
(三)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四)查驗《植物檢疫證書》,查閱、摘錄或復制與檢疫有關的貨運單、合同、發票及其他單證,收集相關證據;
(五)查處違法調運的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
(六)監督有關單位或個人對發現危險性森林病蟲進行消毒處理、除害處理,有疫情的采取封鎖、除治等措施;
(七)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應施檢疫的森林植物及其產品進行申報登記,并做好檢疫登記工作;
(八)指導有關林木種苗繁育單位或個人實施檢疫措施,生產繁育無檢疫性、危險性病蟲的種苗及繁殖材料,有計劃地建立無檢疫對象種苗繁育基地;
(九)調查和掌握檢疫性、危險性病蟲在當地的發生分布情況;
(十)對國外(境外)引進種苗、花卉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離試種期間進行調查、觀察和檢疫,發現危險性病蟲及時提出除害處理意見;
(十一)指導兼職檢疫員的業務工作。
兼職檢疫員協助專職檢疫員開展檢疫工作,但無權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第十三條 專職檢疫員從事森林植物檢疫活動時,必須按規定穿著制服和佩戴標志,主動向當事人出示《森林植物檢疫員證》;兼職檢疫員從事森林植物檢疫活動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出示《兼職森林植物檢疫員證》。
第十四條 檢疫員在實施現場檢疫檢驗和檢疫檢查(含復檢)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抽取檢驗樣品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林業局《森林植物檢疫技術規程》和《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及檢疫技術操作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結果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十五條 檢疫員在簽發檢疫單證時,應當填寫規范、字跡工整、內容完整、簽名清晰。
第十六條 檢疫員應當嚴格按照《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和程序收繳檢疫費,同時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
第四章 獎 懲
第十七條 檢疫員在工作中成績突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積極宣傳和模范執行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成績顯著的;
(二)嚴密封鎖和控制危險性森林病蟲傳播、蔓延,成績顯著的;
(三)在森林植物檢疫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中有重大貢獻的;
(四)與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行為作斗爭,檢舉、揭發以及查處違法案件,成績突出的。
第十八條 對檢疫員在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未依照《植物檢疫條例》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玩忽職守,引起疫情擴散,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在執行森林植物檢疫任務中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的;
(四)偽造、變造、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的;
(五)其它違反森林植物檢疫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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